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材料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
(学科代码:0805)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是研究各类材料的组成及结构,制备合成及加工,物理及化学特性,使役性能及安全,环境影响及保护,再制造特性及方法等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和制约规律,并研究材料与构件的生产过程及其技术,制成具有一定使用性能和经济价值的材料及构件的学科。
北方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源于我校2013年开办的材料科学与工程本科专业,以及2014年设立的“材料工程”(2018年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学位[2018]7号文要求调整为“材料与化工”)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主要依托2014年成立的材料科学与工程系。本学科现有专任教师28人,其中教授9人,副教授及讲师19人,平均年龄41岁,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比例为93%。专任教师队伍中包括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1人、北京市长城学者3人、北京市青年拔尖人才2人、北京市优秀教师1人。
目前材料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下设材料学、材料物理与化学、材料加工工程三个二级学科。经过近10年的建设,本学科在结构功能一体化铝基复合材料多尺度设计与可控制备、有色金属制备工艺过程模拟、仿真与数据挖掘、柔性辊弯成形机理、工艺及装备、低维新材料设计与材料表界面结构优化等领域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优势,部分研究领域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本学科目前拥有5个省部级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作为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平台。
近5年来,本学科新增国家级科研项目15项(其中国家重点研发计划3项)、省部级科研项目23项,专任教师年师均科研经费35.59万元;获省部级科研奖励7项;取得了发表学术论文161篇、授权国内外发明专利61项等学术、技术成果,以及研制的新材料在50余颗卫星上实现空间在轨运行应用、为不同企业设计50余条材料成形生产线等一批标志性应用成果。
一、培养目标
通过学术硕士阶段的培养,毕业生应达到如下要求:
1.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道德品质修养好、有强烈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具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思想、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与方法论。
2.具备知识获取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和学术交流能力,并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科研作风严谨,且有良好的合作精神。
3.具备扎实的材料科学与工程基础理论知识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的发展动向,能够掌握相关材料研究领域中先进的工艺设备、测试手段及评价技术;具有在材料科学与工程、与材料相关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新技术领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做出具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二、培养方向
方向一:材料学
该方向面向航空航天等国家战略需求,针对结构/功能一体化新型金属基复合材料,系统开展多尺度材料设计、大型化可控制备、新品种低成本快速研发等工作;围绕高品质特殊钢、高熵合金、高性能轻合金等新金属材料,开展高洁净、高均匀性制备及组织性能调控技术研究;结合新材料研发,发展了以材料微观、介观、宏观结构和制备工艺过程的数值模拟、仿真及数据挖掘分析为特色的材料数据工程方向。
方向二:材料物理与化学
该方向聚焦高新技术用新材料,利用第一性原理、分子动力学方法,开展低维新材料设计和表界面结构研究,计算新材料电学、电化学性能,获得组分、组织结构对其性能的影响规律和影响机理;分析表界面吸附、修饰、浸润、摩擦、润滑行为及机制,为研发高性能电子、电化学器件,开发减阻、防污、减摩耐磨表面结构或膜层技术奠定基础。
方向三:材料加工工程
该方向针对现代工业对复杂零件成形成性的高精度要求,开展短流程成形、大尺寸难加工材料成形、柔性辊弯成形、多场辅助成形等方面的研究。发展多场辅助作用下的材料成形宏微观机理分析、本构建模、有限元仿真、工艺设计及优化和成形装备研制的系统性研究工作。
三、学习年限
学制3年,其中理论学习为1年,论文工作2年。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5年。
四、培养方式
1.课程学习:基础理论部分以课堂学习为主;专业理论部分实行课堂学习与自学相结合。
2.论文研究工作:在导师指导下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工作,鼓励学生的原创研究,撰写完成符合科学性、技术性和规范性要求的学位论文。
3.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或导师组负责制。
4.研究生考核制度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参加本科生或研究生的教学实践活动,例如负责本科生课程学习的答疑、批改作业、担任本科班副导师、协助基础和专业实验室的开放管理等工作。经负责教师认定,研究生可获得必修环节中教学实践部分的2学分。
6.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参加8次学术报告,有条件者可进行一次主讲报告。研究生提供参加学术活动总结报告,经学科责任教授批准,可获得必修实践环节中关于学术实践部分的4学分。
五、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攻读硕士学位课程总学分不低于35学分,其中:
学位公共课(共7学分);
专业学位课(共9学分);
专业选修课(不少于10学分);
必修环节:文献检索及科技论文写作2学分;职业规划与创业教育1学分;实践环节(包含教学实践、学术实践)6学分;共9学分。
课程设置及学分见下表。
备注:
对于跨一级学科考入或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研究生,以及导师组认为其基础理论或专业知识存在不足的研究生,必须在入学后补修我校本科相应专业开设的有关基础课程或其它相关课程1-3门,具体补修课程由导师组确定,成绩合格的可计算学分,但不能替代以上各项规定的学分。
六、学位论文工作
1.学位论文选题
选题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较大的技术应用价值,并有明确的预期目标。报告内容包括课题来源、选题背景、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案(方法、关键问题、技术路线和实验方案等)、创新点、研究工作基础(工作条件、困难问题、解决办法)、研究工作计划、时间安排等。
论文选题时间在第三学期第五教学周前进行。
2.学位论文开题
学位论文开题答辩包括完成1份文献综述报告,并撰写1份开题报告。综述报告要求学生应查阅有关本研究方向和领域发展状况的国内外学术论文、专利和技术报告,阅读数量不少于30篇(国外至少10篇), 字数一般为0.8~1.0万字。开题报告应包括研究内容和目标、研究方法、关键问题、技术路线、研究计划和时间安排、以及预期成果等。
研究生开题要组织开题答辩,由包括校内、外导师在内的专家组进行评议,写出评议意见。开题答辩未通过者可在三个月内补答一次;再次答辩未通过者延期半年。
开题答辩应于第三学期第十教学周前完成。
3.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包括书面形式的论文进展报告、公开的论文中期答辩会。中期检查的基本要求为:有具体明确的研究计划、可行的研究方案,对研究问题有具体的解决方案或已经获得初步研究成果,能充分证明论文研究可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硕士生必须以书面和讲述两种方式作论文进展报告,并有相应的考核和评审,给出明确的考核和评审意见。中期答辩未通过者可在三个月内重新答辩一次;再次答辩未通过者延期半年。
中期答辩要求在第五学期第五教学周前完成。
4.学位论文撰写要求
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要求中提出的有关事项和格式撰写,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并附参考文献。论文应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要通过论文的撰写,真实的反映出研究生本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和新见解及科研能力,并体现足够的工作量和成果的先进性,反映研究生在本门学科上掌握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技术工作的能力。论文要求概念清晰、立论正确、结构严谨、逻辑性强、数据真实可靠、论理透彻、图表清晰、撰写规范、文字简练通畅。
5.在学期间取得成果的基本要求
研究生除要完成学位论文以外,还应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本人为第二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的刊物上或被EI/ISTP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集上正式发表(含录用)一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如果其研究成果通过省部级单位或全国性的学会、行业协会的技术鉴定或评价,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知识产权得到授权,且能够提供包含学生本人姓名的项目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或经学院分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成果,可免除论文发表的要求。
6.学位论文预答辩规定
一级学科责任教授应在第六学期第八周前组织本学科研究生进行预答辩,对论文质量进行预审。对学位论文中不合理之处提出修改意见;对论文质量较差的学生提出警告,责令其在毕业答辩前认真修改;对论文研究内容存在严重错误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应延期答辩;延期答辩时间由预答辩专家小组决定,并出具延期答辩书面决议。
7.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
一级学科硕士点研究生论文采用全盲审方式进行匿名通讯评阅。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和论文匿名评阅的研究生,可按《北方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申请论文答辩。具体要求:
(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责任教授提出的人选确定,人数不少于五位专家,其中至少有一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需回避,不参加本人所指导研究生的答辩会。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本学科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2)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至少在答辩二周前将硕士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并按答辩流程进行,根据学位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3)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研究生可在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第二次答辩未通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七、学位授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北方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答辩通过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方可授予工学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